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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安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常安厦[2005]第13号


关于礼金、物资上缴登记备案的规定

公司各部门、全体员工: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规范化管理,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规范员工行为,提高企业美誉度,针对本公司员工在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外务活动中所产生的礼品、物资等情况,制订如下规定:
  一、凡有相关单位或相关人员赠送礼品、物资等行为,当事人均应拒收或在第一时间退还,若对方拒不接受,则在一周内将礼品、物资,连同填写的《礼品、物资处置登记备案表》一起逐级上缴部门领导。
  二、各级负责人针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进行核实,并在《备案表》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或交综合办公室登记处理,原则上部门负责人的处理意见为最终意见,处理结果报综合办公室备案。
  三、特殊情况,礼品、物资可直接交办公室处理,办公室登记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交相关领导批准处理结果。
  四、对无法退回而上缴的礼品、物资,公司将按规定没收处理,收缴公司职工救助基金使用。
  五、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受相关单位或相关人员的现金,一旦发现,公司将作出严肃处理,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将移交执法机构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
  六、若发现员工有收受礼品、物资行为而未上缴登记者,公司将视作违纪行为给予严厉处分,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后果均自负。
  七、本规定自二00五年十月一日起执行。本规定与前相关规定有冲突之处,以本规定为准,常安厦(2005)第3号文同时废止。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综合办公室。

二00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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