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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安厦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常安厦[2004]第11号


关于信息传递和沟通的规定

公司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规范化管理,促进企业程序化现代化管理水平,提高办事效率,减少管理失误,特对涉及行业和本企业有关事宜的信息传递和沟通规定如下:
  1、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具体经办人员在获取涉及本企业相关信息后必须按有关程序进行及时传递并作好必要记录,达到信息传递可追溯可追究。
  2、具体经办人员在自身职责范围内所造成的信息传递延误和失误作为工作失职处理,并视所造成影响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200~1000元/次的处罚,产生严重后果的追究其行政责任直至开除。
  3、信息传递与沟通采用可视方式进行,重要内容严格执行“白纸黑字”的原则,一般信息采用电话沟通但必须有传递记录和相关证明。
  4、外来文件、信息等资料一律实行登记发放签收制度,登记后由办公室主任签发传递,传递工作必须在最短最快的时段内完成,一般不得超过24小时。
  5、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逐级负责制度,严肃工作纪律,部门负责人负全责。
  6、各部门负责人必须加强对本部门人员素质的教育,对具体经办人员的责任负连带经济责任。
  7、部门负责人有权对造成失误人员的去留提出建议意见,报总经理批准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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