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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安厦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常安厦[2004]第10号


员工旅游休假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实现公司经营管理目标,培养员工积极向上、胸怀坦荡、廉洁勤勉、
    守纪高效的职业素养,建设良好有效的企业文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员工旅游原则上由员工根据个人喜好、经济状况等因素自由组团或单独出
       行。如员工自由组团出游,应推选一名领队,全权负责旅游有关事宜,并可
       向公司申请代办有关手续,具体按如下程序办理:
       1、出游前应填写旅游申请表,妥善安排好旅游期间的工作,期限由所属部门
          按需予以核定,并按程序审核。
       2、返回后凭旅游申请表按程序销假,并在一周内按本办法相关规定报销旅游
          费。
第三条 旅游期间发固定工资,补贴不予发放,也不计加班费。
第四条 除特殊情况需提前经总经理、部门经理允许外,不得借故延长旅游假期,否
       则不予报销旅游费,并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二、旅游假期及费用

第五条 新进员工未满12个月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待遇。
第六条 准许假期按每满一年享受3天的旅游假期,在公司工作满5年后按每年享受7~
       10天旅游假期计取使用。可多年累积集中使用,但不得提前使用。
第七条 旅游费用按每人每年300元的标准凭住宿费、交通费等旅游相关发票报销。费
       用可以累计使用,但不得透支。
第八条 如因员工身体等原因放弃旅游,可向公司申请给予旅游费的50%支取。
第九条 如员工提出调离本单位,在调离前尚未享受公司旅游假期及费用报销的作自
       动放弃处理,不予补偿。

三、补充规定

第十条 2004年8月份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作为本办法实施前过渡,并补充规定如下:
       1、费用报销标准:2001年8月1日以前进公司的员工,给予1000元旅游费用报
          销;2002年8月1日进公司的员工,给予800元旅游费用报销;2003年及
          2004年7月31日前进公司的员工,给予600元旅游费用报销,超过部分费用
          自理。
       2、放弃或未能安排本次旅游的员工,按上述标准可申请给予50%的费用补
          贴。不支取补贴的合并进入本办法规定费用累计使用。
       3、本办法实施后全体员工旅游假期一律从2005年1月1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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